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60学时,公需科目学时30学时。
二、执业药师公需课学习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起,宁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课的学习平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 。公需课要求30学时,其中18学时免费,12学时付费,金额18元。学习截止时间:当年度12月31日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补学要求
2024年1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互认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技术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规定,自2022年度宁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60学时学分纳入宁夏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考核体系,为自治区医学类一类学分,分值12.5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统一录入医教管理平台。每年度继续教育具有时效性,请各单位人员在规定时间申报医教管理平台学分,逾期不做补报,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951-6012120)咨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