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学会
学会章程
(2022年7月1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简称宁夏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Ningxi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X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区药学科学、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科学、医疗器械科学(以下统称为“药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药学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区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资源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药学相关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实践考察活动,发展与区外各药学相关团体、区内外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科技期刊、药学书籍、科普读物和资料;
(三)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学会积极分子;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会员及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科研成果中介转让等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六)开展药学发展相关调研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与药学相关的科技评价、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与药学相关的项目推进工作,推荐药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及区内与药学有关的科研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举办医药经济发展论坛;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其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药学相关行业,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的科学技术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流通、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等。
(三)名誉会员:
药学科学技术领域具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愿意参与或协助完成本会工作的药学界专家、学者或相关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符合个人会员要求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颁发本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单位会员要求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颁发本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三)名誉会员:经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由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名誉会员条件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后,颁发本学会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区内、外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三)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会员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提案和决议;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上级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等额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属学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x x x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学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x x x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如审议需要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等,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学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届满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自治区科协和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成就显著,并对本会建设作出贡献的,可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任为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一般为专职,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3-5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同本届理事会。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会财务状况;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会章程等规章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企业和其他实体机构的收入;
(七)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标准为: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